本报讯(记者杨玲)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自治区工商局日前出台《网络经营者链接电子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网络经营者使用电子标识的申请、审核、变更、注销、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全区已有十多家网站取得了电子标识。
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经工商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该电子链接标识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制作,通过广西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电子标识申请、查询、下载等服务。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由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成。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者,有营业执照变更、网站(网页)名称变更、网址(域名)变更等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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