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玲)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广西印发《广西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试行)》,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制度》明确,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此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在3年期限届满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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