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钦州讯(记者蒋文跃)11月1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福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36.3303万元人民币及3万美元,黄福明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10月,防城港市贸易局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0万元。中免集团占股51%,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代表防城港市贸易局占股49%。
上述两局时任局长黄福明任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其间,为解决市边贸局出资问题,黄与个体老板赵某约定,赵以50余万元垫付出资,并享相关收益。
2001年,国家政策变动,防城港市边贸局退出公司,黄福明与时任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某以及赵某商定,由赵成立东兴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出资认购市边贸局所占股份。
赵某承诺自己所有的进出口公司获利后,将给予黄福明分红,黄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完成股份认购工作。2009年至2014年,黄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多次收受赵给予的贿赂款299.3303万元和美元3万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分配市财政局投资的工程评审项目和拨付工程项目评审费等方面,为广西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和便利,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送上的160余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福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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