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以后,市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一旦被查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扣分”的双重“风险”。8月24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由自治区卫计委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8月1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5类69种情形的不良执业行为将被记1至10分不等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满12分将被暂缓校验,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将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办法》规定,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其中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15种情形一次记1分;发生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等20种情形一次记2分;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等12种情形一次记4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等17种情形记6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5种情形记10分。
据了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同时记分将向社会公告,由登记机关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记分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时,或者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连续2个记分周期满10分的,其法定代表人将要受到卫生计生部门告诫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等。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计委医政医管科科长陈忠如表示,《办法》出台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办法》量化了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在把握标准上更加明确和容易,体现了公平、公正,有利于日常监管,也使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具有借鉴作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办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规范和约束自身的执业行为,加强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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