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日报》消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八类税收违法案件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将被“曝光”。
根据该《办法》,偷逃税、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严惩,其信息还将被公之于众。值得注意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根据《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税收违法行为分为八类:一是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六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是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此外,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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