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活动定义和可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今后社会资本或可涉足我区水电油气乃至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清一色“国”字当头或将成为历史。
能源交通通讯水利领域均开放
《办法》首先对“特许经营”作了解释:指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我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在此框架下,此次开放的领域颇令人振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服务、信息系统等项目;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等。在上述领域中,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多数领域历史上都是清一色的“国”字当头,此次允许社会资本参与经营,堪称我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为: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特许经营者也可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者在政府授权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要求以及招投标流程,并规定供水、供气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项目,应当合理控制同一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者的数量,这就从制度上避免了某个区域供水供气“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或者恶性竞争的可能。
政府不得承诺投资回报
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收益从何而来?《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理回报:按照所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消费者收费,如供水、供气、供热等收取相关费用;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等。
基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大多涉及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的民生领域,引进社会资本后相关服务的定价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通过销售服务向用户收费取得收入的项目,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应当允许价格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确定价格。根据自治区相关部门2011年发布的《广西定价目录》,供电、供热、城市供水、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运、电信服务以及经适房、廉租房等服务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会出现社会资本参与后价格暴涨的局面。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政府承诺和保障只可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等范畴,不得承诺投资回报。
特许经营权不得私下转让
与一般的企业经营项目不同,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需要更长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基于此,《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并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成本、价格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即使出现经营不利等情况,特许经营者也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档案移交实施机关,并妥善安置人员。
《办法》还对特许经营权的处置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自治区发改委已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gxdrc.gov.cn/)公开《办法》的全部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4年8月5日前向qfgwtzc@126.com发送电子邮件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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