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广西出台了《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
缴费标准
个人每人每年70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参保范围涵盖三类群体,即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在校学生(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方面,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政府补助增加部分的25%增加。
对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缴费方式
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办法》规定: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待遇
21种病由统筹基金支付60%
在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住院待遇
床位费20元/床·日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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