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李研铭 林康) 5月30日,市公安消防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确定了十大类火灾高危单位,要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三层以上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据了解,十大类火灾高危单位包括: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规定》对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要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要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人员。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此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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