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黄荣友通讯员韦倩婵
去年6月份,一批来参加钦州学院某学术论坛的与会人员在秦皇酒店吃早餐后,有17人出现呕吐和腹泻等症状的细菌性食物中毒,酒店被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56845元。秦皇酒店收到处罚后不服诉讼至法院,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驳回酒店上诉。
17名会员吃早餐后食物中毒
2013年6月9日上午8时许,来钦州参加广西翻译学会年会暨广西高校外语专业第三届学术论坛的与会人员在食用秦皇酒店提供的早餐后,有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至17时30分,先后有17人因症状较重入院治疗。至6月10日下午15时,所有病人经治疗后全部痊愈出院,无死亡病例出现。
接报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酒店提供的早餐中包括白粥、面包、榨菜和水煮鸡蛋等,所有食物由一名厨师在客房部消毒间内制作,但该消毒间物品堆放凌乱,粗加工和烹调均在消毒间内完成,该消毒间内放置较多废弃物和杂物,地板和加工工具表面污迹较多,留下的食品用无盖的盘子放置于普通柜子中,提供食品无安全保障。
经钦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后,确定该事件是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属无证经营被罚5万元
经调查人员核实,秦皇酒店于2011年12月19日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并不是秦皇酒店提供早餐服务的地点,且餐饮服务已发包给他人经营,因此,秦皇酒店在其酒店大堂背后一平房(标有“消毒间”)提供早餐服务并没有取得职能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
依据以上事实,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秦皇酒店有在不同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未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秦皇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45元;2、没收所查封的生产工具;3、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据了解,罚款50000元属广西区内首例违法食品安全的最高限额罚款。
酒店不服处罚上诉一审被驳回
接到处罚后,秦皇酒店不服,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秦皇酒店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钦食药监)餐行罚[2013]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提供的《秦皇酒店平面图》等证据可以证实,秦皇酒店生产经营早餐的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秦皇酒店主张某经营早餐的行为合法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秦皇酒店的违法事实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被告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作出的罚款处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钦北区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钦食药监)餐行罚[2013]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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