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对于诸多电商来说是全年销售的“决战”之日,当天,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服饰公司要求于某支付货款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件回放】
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于某向某服饰公司购买了228万元某品牌的服饰,其通过转账方式向该服饰公司股东黄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货款171万元。2013年1月,于某退了15万元的货物。2013年6月,双方为货款产生分歧,双方处理中,某服饰公司对此进行了录音。该服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支付货款42万元。
于某辩称,其尚欠某服饰公司货款42万元是事实,但由于某服饰公司将某品牌服饰的专卖撤回,不给于某专卖的权利,也不将价值150万元的货物收回,且某服饰公司将专卖权无故收回后,于某在广西区域内按某服饰公司要求装修的专卖店成本无法收回,该部分损失50万元,于某认为其不应支付某服饰公司货款,同时某服饰公司应赔偿其损失。但对经济损失于某未提出反诉。
【明辨法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于某向某服饰公司购买某品牌服饰,某服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于某,于某也支付了部分服饰货款,且于某确认其尚欠某服饰公司货款是事实,故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服饰公司追索和起诉后,于某没有支付尚欠货款,即构成违约,故某服饰公司要求于某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于某提出因某服饰公司将某品牌服饰专卖撤回,不给专卖的权利而受到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于某可另行起诉。
本报记者 朱晓琳 通讯员 高文姬 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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