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家住城中区曙光西路的张某与家住城中区福柳新都小区的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自愿将位于柳北区某新村一栋三层楼房,作价30万元出售给李某。李某于签订协议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可立即搬进此屋居住,待李某付完余款后才办过户手续。
2004年3月底,李某付给张某余款10万元。
2006年6月初,张某承诺在年底前将过户手续办完。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多次交涉未果,于201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张某 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主张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规定,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无效,房屋应归自己。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的周锡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无权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房屋买卖协议本身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已实际履行协议,购房款已付清,该房屋也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因此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 合法成立;至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的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的法律后果,但并不影响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可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院会依法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支持李某的诉请。日报通讯员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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