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鱼峰区西江路的王先生开小车拐弯时撞到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驾驶者 、家住屏山大道的陈先生只是擦伤,摩托车乘客 、家住屏山大道的黄先生左脚趾骨骨折。由于摩托车驾驶者陈先生没有驾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先生与陈先生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乘客黄先生无过错。由于摩托车驾驶者陈先生与乘客黄先生是亲戚,所以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而不要求摩托车驾驶者陈先生赔偿,王先生认为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余桂兰律师认为:摩托车乘客黄先生有自行选择起诉谁的权利,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 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黄先生只起诉王先生和保险公司,那么法院会依法追加摩托车驾驶者作为共同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摩托车乘客黄先生放弃对摩托车驾驶者陈先生要求赔偿的权利(按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那么这50%的责任王先生不需要承担。
日报记者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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