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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修期间发生车祸谁负责

来源:柳州日报 2013-03-28 17:34   https://www.yybnet.net/

2010年7月16日,家住城中区弯塘路的韦某和家住城中区罗池路的钟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当日缴纳车辆买卖定金2万元,并约定交付时间。交付前车主韦某将车辆送至本市某汽车4S店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天韦某接到4S店工作人员电话,韦某的车辆在试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损毁得非常严重,韦某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付给钟某,被钟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韦某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给钟某。

4S店将车辆维修后交付给韦某,韦某找4S店协商要求4S店赔偿合同损失以及车辆贬损,双方协商未果后韦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S店赔偿韦某的合同损失2万元及车辆贬损3000元。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江森律师认为:一、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韦某和钟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韦某和4S店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因此韦某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及时交付,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钟某。二、4S店是否应当赔偿韦某的合同损失以及车辆贬损呢?本案中4S店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二是妥善保管好车辆避免任何毁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韦某的合同损失和车辆贬损与4S店没有妥善保管好韦某的车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4S店应当赔偿韦某的上述损失。

律师就此建议:车主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维修时需索要相应的凭据,以便发生矛盾时便于索赔。

日报记者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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