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自治区法制办和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接种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如何申请,按什么标准补偿?现在有法可依,广西的补偿标准居全国中等水平。
每年300多万儿童免费接种疫苗
每个人的童年都免不了跟疫苗打交道,打卡介苗、吃糖丸……正是一系列疫苗接种让小娃娃躲过了多种疾病的侵害,茁壮长大。
尽管疫苗对于预防疾病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疫苗对人体毕竟是异物,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
据介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可分为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两种。绝大多数不良反应属于一般反应,可自愈,或仅需一般处理,如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出现发热、乏力等,不会引起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只有极少部分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会出现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等。《办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给出了解释,是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的情况下,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双方均无过错的药品反应。
广西自2005年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监测系统后,近3年来,每年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均在1000例以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钟革说,这些病例中,严重的异常反应病例每年只有几例。2011年,广西曾对适龄儿童进行过一次麻疹强化免疫,接种麻疹疫苗约900万剂次,共报告7例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由此推算,严重异常反应发生率低于1/100万。据介绍,以往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全凭各地自行协商处置,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补偿范围
免费疫苗补偿费由政府承担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疫苗。《办法》明确了补偿范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产生的补偿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办法》同时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接种异常反应需要予以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补偿标准
广西标准居全国中等水平
对于补偿标准,自治区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外省、市制定的补偿标准和我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广西的补偿标准按居全国中等水平确定,并按各省的通用做法,分为六项给予补偿:
一是医疗费,即受种者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
二是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 (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
三是交通费,为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
四是残疾生活补助费;
五是残疾用具费;
六是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向接种单位报告,或是与当地疾控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注意保留好接种证、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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