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全面完成防城港市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广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发新购置初次注册登记汽车环保标志的通知》(桂环函〔2012〕1735号)要求,现将防城港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2012年新购置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牵引车、作业车、拖拉机、摩托车)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的,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钦州市环境保护局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置并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牵引车、作业车、拖拉机、摩托车)可到钦州市环境保护局申领环保标志。
二、申领环保标志需提供以下材料(一)2012年新购置初次登记的,需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公安车管部门颁发的号牌证明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二)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置并已注册登记的,提交汽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三)《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三、环保标志核发程序(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二)环保标志办理人员录入新车信息。对符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条件的车辆,录入新车信息并将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三)核发环保标志。办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绿色标志)。环保标志背面应打印标志编号、车牌号、有效期。
四、环保标志的使用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五、相关收费
本次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免收工本费。
六、核发时间
本次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时间从2012年12月1日起,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核发地点
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钦州市钦南区向阳街25号)。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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