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简)等了两年多,拆迁安置房终于建好了,但却与协议面积小了两成多,要现房太小不够住,也没钱要更大的房。今年5月份以来,为结束在外租房的日子,钦州市民苏先生都在忙着与开发商协商拆迁安置房的问题,这让他苦恼不已。现房与协议面积差太多,都在两成以上,苏先生也质疑开放商在有意强卖。
安置房比协议面积小两成
看着原邻居忙着装修新房,苏先生的心里不是个滋味。2009年,因项目开发改造需要,钦州市鑫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鑫隆公司)拆迁钦州市子材西大街金樽茶坊后面职工宿舍楼,苏先生被拆迁建筑面积67.76平方米。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鑫隆公司在拆迁住宅楼原址上按商品房标准回建同等面积套房安置苏先生。在得知安置户能以2238元每平方米的内部价购买超拆迁面积20%以内的面积后,苏先生考虑家庭人口住宿情况和实际经济能力,决定加钱要大一点的房子。2009年8月,双方再签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苏先生选择了一套不含公摊面积达77平米的回建房,多出的9.24平米由苏先生补差。签订协议后,苏先生举家搬到一马路租房生活,不久项目也正式开工建设。
2012年5月,在超协议交房时间半年多后,回建安置房终可交付。然而,当苏先生到楼盘一看,鑫隆公司提供的安置房只有61平米,整个小区楼房也没有与77平米面积相近的房子。安置房与协议面积整整小了两成,再往上面积都是近100平米的,与协议面积差20%以上,苏先生能力有限也无法购买。
双方分歧大多次协商无果
苏先生告诉记者,鑫隆公司还有半年的房租没给,房子可交付到现在也有半年了,这一年的房租都是自己掏的,自己是个下岗工人,经济很吃力。加上多次协商,都没能把房子的问题给解决,现在吃睡都不安心,每每想起都心烦。
发现安置房大面积缩小后,苏先生多次找开放商协商。开发商方表示,苏先生若要那套61平米的安置房,把相差的16平米面积综合按每平米2238元对苏先生进行补偿;若苏先生想要比77平米还要大的房子,超过77平米部分面积则按市场价进行购买。对此,苏先生称,相差16个平米中,有6个平米是和被拆房子相差的,都按内部价来补偿不妥,而且,若要买更大的房子必须要按市场价购买,这也让他无法接受。“开发商方违约在先,而且补偿标准明显不公平”,苏先生告诉记者,他也多方了解相关商品房的管理规定,认为开发商所建的回建房应和协议面积相差不能超过3%,像鑫隆公司的回建安置房面积相差超20%,差得离谱,比协议面积更大的却要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这有点强卖的意思,多卖多赚的意图太明显了”。
最近,记者找到鑫隆公司负责财务的邱先生。邱先生称,公司领导在外出差,不过苏先生的事情他也了解。他表示,苏先生也多次来反映,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公司只能给出上述的补偿方案,无法满足苏先生的要求。对于房租费用问题,房子解决了,开发商也会一次性把剩下的房租交给苏先生的。
职能部门:属民事纠纷,协商无果可走法律途径
12月10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钦州市土地房屋征地办公室进行咨询。该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科的蒋科长在了解情况后称,由于该小区当时是开发商与安置户直接签协议的,也因为双方都签有协议,这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只好走法律途径了。
当天,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的颜济平律师也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里确实有规定,交付房子面积误差3%以内的,据实结算,超3%部分由开发商承担,且要办产权。交付房子与合同签订面积有差异的纠纷案件已屡见不鲜,但像苏先生差那么多的还是少见,如果双方协商不下,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同时,颜律师称,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最好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责任都写进合同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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