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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下班途中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物业公司不服,法院维持认定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2-12-21 14:15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黄荣友通讯员 钟爃安)在钦州市某物业公司上班的保安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告上法院。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保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经查,张某为广西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是公司的一名保安。2010年11月3日,张某上班的时间段本应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但其因故没能按时上班。物业公司保安班长彭某某将张某调班到下午16时至0时,2010年11月3日23时56分,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2月起,经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仲裁两判决”认定张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10月13日,张某的父母向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某为工伤。物业公司对该部门的认定不服,遂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提前下班途中遭车祸伤亡属于工伤范畴

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因故没能按时上班,但已调班为下午16时至0时,同班的保安证明张某在这个时间段出现在上班的现场,是上班还是途经上班地点,因原告没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称张某当日没有上班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问题,从“一仲裁两判决”的事实认定中,张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仲裁开庭中,物业公司也承认张某提前下班的事实。因此,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了解,日前,原告已上诉,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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