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苏传清黄国利)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梁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5月份,梁某等5人经商量,决定由梁某和梁某德、梁某勇提供其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西村委河树岭处的矿口,黎某、李某提供资金雇请人员以及挖掘机等方式合作采矿。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初,梁某和梁某德、梁某勇与黎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擅自在该岭处非法采矿、洗矿,期间,经政府相关部门整治查处和责令停止开采,但黎某、李某和梁某等人拒不停止开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黎某、李某和被告人梁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2800元。
另查明,河树岭从2006年开始已有人采矿,从2007年开始采矿、洗矿、修路等对山岭下的农田造成大量的污染和填埋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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