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2012年7月的一天,老张将铲车开至阿麦经营的电瓶店充电。阿麦从店内直接拉线为停放在路边的铲车充电。下午4时许,9岁的小陈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不料,当其经过充电铲车旁时突遭电击,当场死亡。小陈意外死亡后,其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对于儿子的死亡,电瓶店的店主阿麦及铲车车主老张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阿麦与老张却互相推脱。小陈的父母向本栏目咨询:到底谁应就小陈的死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麦在为铲车充电过程中,未按正常程序操作,直接从店内拉线为停放在路边的铲车充电,导致放学经过的小陈触电死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小陈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阿麦的赔偿责任。另外,老张将铲车开至阿麦经营的电瓶店充电,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老张与阿麦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的阿麦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作为定作人的老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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