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
小王春节过后,与同村的老乡一同外出打工,在老乡的介绍下进入一家餐饮服务公司工作。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让小王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此时,小王才知道公司在试用期间并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要求为他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公司答复说:在试用期间,公司要考察员工是否适合工作岗位,此时小王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是正常的。
小王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特向本栏目咨询:试用期间公司能否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小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以小王在试用期内不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
【法理出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
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新闻推荐
业主不交电梯维修费就断水断电? 律师认为,还在保修期内,应由生产企业负责
...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