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小韦与阿丽于
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频繁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剧烈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2月6日,阿丽与小韦打算协议离婚。小韦对儿子跟随阿丽共同生活,小韦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一处房产如何分割存在巨大分歧。经查明,该争议房屋是 小韦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小韦的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
阿丽向本栏目咨询:像这样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属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该房屋系小韦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小韦名下,属于小韦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小韦和阿丽结婚后共同还贷,所以离婚时小韦应当补偿阿丽婚后共同还贷 支付的款项和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价值的一半。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 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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