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八门的太阳伞并不规范○○记者张捷晚报讯
27~34℃,高温天气在持续。13日,从事车辆看护工作的市民黄先生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他们每天都得在炎炎烈日下工作七八个小时,没有遮挡物根本坚持不了半个钟头;而城管人员告知,不能在路边擅自设置太阳伞等设施,否则要依法处罚。记者为此多方走访了解。
当天上午,记者走访了跃进路 、飞鹅路 、荣军路等市区路段看到,车辆临时看护点 、书报亭 、沿街门面等区域都撑起五花八门的太阳伞,它们能展开也可以收起,外观印有一些产品的宣传广告,底部用重物支撑……有的破旧不堪,有的崭新如初。
“这些太阳伞都是商家送过来的,免费的不用白不用。”在荣军路开糖烟店的吴老板告诉记者,平时中午以后,他们总撑起太阳伞挡“西晒”,“执法人员发现了,都不允许摆在门面的。”“像门面门口或路边等位置,不适合撑这样的大伞。”市民徐女士表示,平时路过其旁边挺不方便的,遇到刮风下雨时,还可能被吹倒,弄伤 行人就不好了;沿街门面应该统一制作牢固的伸缩棚。
记者还看到部分门面安装有摇
杆式折叠遮雨(阳)棚,而且不占用
路面。
城市道路设置太阳伞等遮阳物是如何规定的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解释,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不得
擅自设置遮雨(阳)棚……拒不改正
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允许路边随意设置太阳伞等遮阳物,街面容貌可能会显得杂乱。”该负责人称,确实需要占道设置太阳伞等遮阳物的,可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边是依法管理市容市貌,一边是烈日下户外工作者的需要,如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为群众提供服务,这将考验执法人员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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