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
2004年2月,小季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小季因为春节回家探亲,向公司借款8000元。事后,小季一直未向公司归还借款。2008年6月,小季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 大业务损失,被公司解聘。公司在解除与小季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小季归还借款。小季以身上没钱为由,未予归还。2008年8月,某公司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决:小季如数归还所欠公司款项。
小季以借款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他这样做,对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所黄华律师认为:小季与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与借贷关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就把因该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认为是劳动争议。所以小季与某公司之间由于借贷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并予以裁决是错误的。小季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季就可不用归还公司的借款。用人单位可以就该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季归还借款。
【法理出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 、辞退和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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