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小蔡也不例 外。为了把脸上的斑除掉,她于2011年9月,到小黄开办的美容院进行脸部祛斑美容。小黄收取小蔡美容费用10200元,并亲自为小蔡进行激光祛斑美容手术。2011年9月20日,小黄向小蔡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护理期限一年,有效率可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如后期因自身因素脸上长色素,内服外用产品费用自理,可免技术费用。
不料,小蔡手术后,脸部皮肤出 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小蔡向本栏目咨询:小黄是否应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所黄华律师认为:小蔡到小黄经营的美容店进行祛斑美容,双方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小蔡在接受美容手术后脸部皮肤受到伤害,若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小黄在手术中存在过失,而且小蔡的伤害与小黄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小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 《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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