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捷
晚报讯 五保户朱守基(甲方)与同村村民朱仕广(乙方)签署一份协议书 ,其内容涉及:因甲方年纪老管理不到又无钱医病 ,现将三处山岭以3500元转让金给予乙方永久管理 ,以后甲方、乙方不得反悔。朱守基的亲属看了这份合同后 ,认为疑点重重 ,甚至无法理解其约定的内容。这份合同是否能生效呢?“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分析 ,协议只要是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该协议从成立时即生效。本案中 ,《关于土地管理权转让协议》 是否有效 ,取决于该协议约定“以三千五百元整转让金给予乙方永久管理”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对此 ,可能会有三种理解:(一)如果是土地所有权买卖 ,那么 ,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应属无效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依无效协议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即朱守基应返还3500元转让费给朱仕广 ,而朱仕广应将土地返还给朱守基。
(二)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我国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当然 ,如果转让方认为签订该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正等情形 ,那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将转让费返还给受让方 ,而受让方则把土地返还给转让方。
(三)如果该协议是有关土地管理权转让的协议 ,那么该份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 ,如果将《协议》约定的3500元视为管理费 ,这在逻辑上也说不过去 ,因为 ,这种情况应该是甲方给乙方管理费。因此 ,可以认定该份协议应该不是有关土地管理权转让的协议。
至于到底是土地所有权买卖协议 ,还是土地使用权协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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