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
张先生和刘女士于2009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女小萌。因刘女士常年在外打工,小萌一直由父亲照料。2012年3月,张先生背着刘女士,与李氏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将女儿小萌送给李氏夫妇抚养。2012年5月,刘女士回家探亲,见不到女儿,就问丈夫。
张先生谎称女儿在一个远方朋友那里。刘女士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女儿竟被丈夫张先生擅自送养给了李氏夫妇。刘女士多次找到李氏夫妇要求其将女儿小萌送回,均未果。
现刘女士向本栏目咨询:她能否要回女儿?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张先生在未经孩子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与李氏夫妇串通将孩子送养,侵犯了刘女士的权益。另外,根据我国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其所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李氏夫妇应将小萌送回给刘女士。
【法理出处】
《收养法》 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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