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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被压死保险公司应理赔

来源:柳州晚报 2012-05-07 11:54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澜2011年8月3日,何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一斜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车上乘客谭某立马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

(即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事后,何某

积极赔偿了谭某亲属的损失,随后多次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谭某是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保护的范围而均不予理赔。现何某向本栏目咨询: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何某理赔?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本案中,事故车辆熄火后退时,受害人谭某主动跳车逃生,随后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事故发生即谭某被事故车辆压住致死时,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

外人员,属于受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根据《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谭某死亡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何某已对谭某家属进行赔偿,其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利就其已向谭某家属赔偿的金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理出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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