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1998年3月4日,张某与黄某领证结婚后,育有一子阿松。因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两人争吵不断,于2010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阿松由母亲黄某独立抚养,不需要张某给付抚养费。现阿松即将进入初中学习,加上近年来 物价上涨等各方面的因素,其在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的支出比以前明显增加,其母亲黄某一个人已无法满足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支出。而张某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有能力承担阿松的抚养费用。现阿松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却遭到张某的拒绝,其理由有:其与阿松的母亲黄某离婚时约定,阿松由其母亲独立抚养,不需小张支付抚养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故不同意阿松的请求。
为此,阿松向本栏目咨询:其是否还能向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婚
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父母双方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给付抚育费的合理主张。本案中,阿松可以根据其实际生活、学习所需要求张某给付抚育费,如果张某拒绝支付,阿松的母亲黄某可以以阿松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法理出处】 《婚姻法》第
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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