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市民杨先生受小余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到广州购买一批皮鞋。杨先生已经向皮鞋厂交了10万元的订金,约定货到后10日内付清款项。现在皮鞋已送到,但是小余以其资金紧张为由不想付款。现在皮鞋厂已经开始催促杨先生付款,杨先生不知该怎么办。
杨先生向本栏目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杨先生受小余之托为小余办事的行为是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代理的一种类型,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并不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本案中,杨先生应当向皮鞋厂披露小余的委托人身份,由皮鞋公司行使选择权,选择杨先生或者小余来承担合同义务。如果皮鞋公司选择由杨先生来履行合同义务,则杨先生在代为小余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向小余追偿的权利。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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