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小文与女朋友小李经过多年打拼,终于攒够买房子的首付款,准备购房结婚。2010年5月,小文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买房协议。随后,小文付清了首付,终于如愿有了自己的“新房”。兴高采烈的小文与小李入住后不久,却得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是周围邻居口中的“凶宅”。得知此情况后,“新房”变“凶宅”的失落,让小文随即要求撤销此房屋买卖合同,但遭到卖房者的拒绝。
小文向本栏目咨询:此“凶宅”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
“凶宅”作为忌讳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风俗习惯。
本案中,卖房者隐瞒房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一事实必然对购房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既妨碍其正常居住使用,也会贬损房屋价值。卖房者隐瞒这一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影响合同是否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方有告知义务,如果刻意隐瞒,则构成了欺诈。所以,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小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卖房者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有其他损失的,还可以一并要求赔偿。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闻推荐
好人一定有好报 ■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父亲是无偿献血金奖者■广西血液中心代表为这个贫困家庭送去慰问品
...
广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