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杨先生和石女士均有离婚史,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0年7月,石女士出资27万余元在市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双方共同出资12万余元装修新房 、购买家具后入住,2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10月份,石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杨先生解除同居关系。
石女士向本栏目咨询: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
为:杨先生和石女士并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
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即同
居期间财产分割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协议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按照等分原则分割,但应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本案中,若房屋是由石女士出资购买,而且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则该房屋应由石女士所有,但由于装修的费用由杨先生和石女士共同出资,所以石女士应补偿杨先生一半的装修费。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 、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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