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叶青2009年10月,小唐与老陈签订了一份《借名买
房合同》,小唐以老陈名义购买位于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待能过户时老陈协助小唐办理过户手续。
小唐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可现在老陈却反悔了,要求小唐从其所购买房屋内搬出。小唐要求老陈应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其支付房款损失100万余元。老陈称小唐依照市场价向其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此,双方争议不断。小唐向本栏目咨询:房子该归谁?赔偿又该怎么算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
为:本案中,小唐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老陈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小唐应将房屋返还给老陈,而老陈应将小唐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返还给小唐。小唐要求老陈按市场价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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