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2010年5月,小梁向妻子小李借现金50000元。一个多月后,在小李的催促下,小梁向妻子小李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内容是:2010年5月本人小梁借小李现金伍万元(50000元)整,定于2011年5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11年3月,小梁与小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2011年10月,小李要求小梁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小梁却拒绝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他的理由如下:一 、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做的一个游戏,实际上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 、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 、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李向本栏目咨询: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
关系成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二人是互不依附的。夫妻对借贷的约定可认定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借贷款项应被认定为夫妻各自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另外,借贷关系是法律关系,应谨慎对待,一旦借条形成,即成立借贷关系,借贷款项将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剥离。一旦夫妻关系解除,借款人要负返还借款义务。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
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1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法》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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