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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 买卖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柳州晚报 2011-12-09 15:5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澜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8月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共同居住。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2008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王先生更是远走他乡开始重新创业。2011年9月份,王先生回到广西老家,打算结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岂料李女士已将夫妻共有的住房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情急之下王先生向本栏目咨询:“妻子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本案中,该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不知情而购买,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将产权变更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情况,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王先生只能向李女士主张返还该房屋买卖中自己所占的价款份额。反之,该房屋买卖无效,王先生则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法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6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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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农民工子女2011-12-12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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