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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受伤责任该由谁担?

来源:柳州晚报 2011-12-19 15:42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澜某钢材公司运送一批钢材到甲公司,由甲公司组织人卸货。甲公司库房主管召集站街揽活的阿杰等人卸货,商定按照70元/人支付报酬。甲公司库房主管在现场指挥和点货。卸货过程中,阿杰爬上车顶,抛下货物。甲公司库房主管提醒其危险,让他和他的工友一样到车后方卸货。但阿杰不听劝阻,坚持在车顶将货物丢给其他工友。之后货物松动,阿杰一脚踩空,从车顶摔落下来,受了轻伤。事后,阿杰因赔偿问题与某钢材公司、甲公司发生争议。

阿杰向本栏目咨询:他所受的工伤,应由谁负责?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

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阿杰是由甲公司库房主管召集为其卸货的,并支付劳动报酬,甲公司库房主管在现场指挥并点货。所以,阿杰与甲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与钢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阿杰在为甲公司服务过程中受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阿杰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到车顶卸货,甲公司工作人员对阿杰进行了提醒和劝阻,但阿杰不听劝阻,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阿杰要为自己所受的伤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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