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问: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后还能行使探望权吗?律师提醒:
□记者李澜小张与小何在2006年10月1日结婚,并在第二年育有一子。可是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9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小张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小何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后,小何十分思念孩子。虽然协议放弃了对孩子的探望权,但小何仍多次到小张家试图探望孩子,却均遭到小张及其家人的拒绝。见不到孩子,小何越加思念,更后悔当初签下那一纸协议。
小何向本栏目咨询,能否要求恢复对小孩的探望权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
为:本案中,小张与小何虽经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然是小孩的父母,这种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小何无权放弃,小张也无权剥夺。因此,该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小何可与小张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如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理出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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