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2010年4月,小杜应聘某公司文秘职位,并通过了面试。公司提出,该职位的工资为2000元,如果劳动者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每月需从工资中扣除200元。 小杜为了多领工资,遂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2000元
(包括社会保险费用),该公司对
小杜社会保险问题不承担责任。
2011年7月,小杜因工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该公司虽然支付了小杜的医疗费用,但不同意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杜向本栏目咨询:他的工伤,能否要求公司负责?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小杜与某公司关于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负责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的约定,因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该公司应按照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杜支付相关费用。
【法理出处】《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
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
减免。”《工伤保险条例》第60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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