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2011年7月28日,小何驾驶小轿车在某高速公路撞到了一个横在路中央的货车挡板,导致车辆失控,随即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隔离栏。这一飞来横祸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花费维修费20000元。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交通意外。小何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这才导致事故发生。为此,小何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认为这是一起交通意外,其不负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何向本栏目咨询:能否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在享有法律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对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并未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障碍物即货车挡板是在其已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以后才掉落到高速公路路面上的。因此在无法查明遗撒货车挡板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推定该路段的经营单位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有巡查 、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所以小何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赔偿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当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法理出处】高速公路管理
条例》第24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 、维修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
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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