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跃文从2007年开始,市民张先生和妻子因为闹矛盾就分居了。通过这几年的打拼,张先生有了一定积蓄。最近,他想在柳邕路买一套新房,但考虑到自己和妻子还没有离婚,担心买了新房后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马上就要交首付了,张先生十分着急。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虽然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但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时间不论长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张先生若欲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可以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然后再由父母以书面形式赠给张先
生本人。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7
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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