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澜颇具白领气质的小文2007年毕业于某商校,曾受聘于一家商贸公司,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由于这家公司规模不大,管理模式滞后,因而效益不佳,小文和大部分毕业生一样成了“月光族”,免不了有跳槽的想法。2009年,她重新“包装”一番,在朋友推荐下,手持某名牌大学文凭 应聘到另一家公司任销售经理。
小文凭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出色的工作业绩,很快赢得了公司高层的认可,按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后的月薪为4500元,聘期两年。
一年后,公司查明小文的“名牌高校毕业证”是虚假文凭。
公司认为,尽管小文的工作能力很强,但其不诚信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公司决定将小文的月薪调整为1500元。小文不禁埋怨:都什么年代了,还这么看中文凭、看中“名牌”;文凭是假,但她给公司带来的丰厚的利润却是真,总不能因为这个“善意的谎言”让她的薪酬一落千丈吧?小文很疑惑:公司如此降低薪酬的做法,合法吗?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文为达到应聘成功的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让用人单位以为招到了名牌大学的毕业生。由于小文的欺骗,公司的聘用行为不是出于完全的真实意思。因此,原先签订的“试用期3个月后的月薪为4500元”的劳动合同无效。当然,无效的合同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也不成立。
不过,尽管劳动合同无效,但小文事实上提供了劳动,为公司带来了盈利,公司应该按照业绩给予合理的薪酬,以“名牌”大学文凭为依据约定薪酬确有不妥之处。
【法理出处】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
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
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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