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2009年,阿伟与小张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两人还没有结婚,事业也刚刚起步,两人没有存款。于是,阿伟的父母便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为儿子贷款购买了该套住房。阿伟和小张商定,房子首付由阿伟的父母出后,余款40万元由两人婚后共同承担。
2010年,房子交付使用后不久,两人结了婚。2011年,阿伟与小张感情破裂离婚,却因房子的所有权问题争执不下。小张认为该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而阿伟却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是自己的父母支付的,且大部分房贷都是由自己支付,因此该房 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均分。
那么,这房子究竟该怎么分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伟的父母出钱为儿子购买住房,该房屋登记在阿伟的名下,此时阿伟与小张尚未结婚,因此首付款应为阿伟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偿还的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判决该房产归阿伟所有,该房屋尚欠的贷款也由阿伟负责偿还;而双方结婚后已经偿还的贷款及该房产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阿伟对小张进行相应补偿。
【法理出处】 《婚姻法》第
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
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
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闻推荐
...
广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