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柳北区的阿平与阿雅经人介绍相识,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约1个月,阿平的岳父向他借了2万元并出具借条,写了分两次还,每次还1万元。可婚后才半年,小两口就开始不断吵架。
没多久,阿雅搬回娘家居住。阿平认为这桩婚姻已无法挽救,开始向岳父催讨借款。
哪知岳父一口拒绝。他说已将到期的1万元借款还给女儿,阿雅还写了收条。他认为,把钱还给阿雅和还给阿平是一样的。岳父还扬言,如果阿平与阿雅不离婚,另1万元借款他还将还给阿雅。阿平认为,岳父应将借款还给他本人,给阿雅不算数。
僵持一段时间后,听说岳父又把余下1万元还给阿雅,忍无可忍的阿平欲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2万元。付诸实施前他想问,岳父向女婿借款却还给女儿,这种做法会得到法律支持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阿平借给岳父的这2万元,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权,阿平与阿雅均为债权人,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前,作为债务人的岳父,任意向其中一个债权人偿还借款,均视为其已清偿债务。
但如果阿平借给岳父的2万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或虽属婚后财产,但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那这2万元属阿平个人财产。在此情形下,未经债权人阿平同意,岳父无权将借款偿还他人,否则阿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向自己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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