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吴先生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性病,医生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
未婚妻小韦知道后,愤然与其分手。吴先生认为医生透露了他的个人隐私,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医生分辩说,这是他的职责所在,何况,小韦作为吴先生的未婚妻,这关系着她下半生的幸福,他们双方彼此都应该有权知晓对方的身体情况。如果他作为知情的专业人士不说的话,小韦晓得后,一样会告医院说医院侵害了她的知情权。
那么,当隐私权遭遇知情权时,怎么办?对哪个权的保护更有优先权?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与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必须遵循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任何个人的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具体到本案中的情形也一样,知情权是优于隐私权的。
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
性病属于不能结婚的范畴。婚检医师检查发现,吴先生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是有向小韦告知的义务的。况且,医生在查出吴先生患有性病之后,并没有到处散布,而是遵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这是医生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也没有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故意。
【法理出处】《婚姻法》第七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
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新闻推荐
...
广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