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阿洲与阿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阿涛租赁阿洲的一套两居室,租金每年12400元,按年支付;租期自2009年7月到今年7月。阿涛交纳了1年租金,阿洲将房子交付给阿涛使用。后 来阿洲工作调动到外地,想把房子卖了,而他单位同事阿文也刚好有意要购买。于是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阿文以4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
随后阿洲通知阿涛:“这套房子已经出卖”,让阿涛同新房主阿文协商继续租赁事宜。阿涛表示异议,认为阿洲在没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阿涛日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阿洲与阿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他想知道,自己能如愿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
师认为:《合同法》、《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条例》等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阿洲在没通知阿涛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出卖给他人,侵犯了阿涛的优先购买权。但阿涛不能请求确认阿洲与阿文的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阿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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