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兰与丈夫结婚已有十五年,不久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均分。
可离婚不久,阿兰听朋友说,她前夫早就在外面与另一个女子公然同居了,现在还生了一个男孩。阿兰得知后气愤
不已。她听旁人说,《婚姻法》
规定,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 偿,朋友们也鼓动她去维权。
她想知道:像她这样离婚都办了好几个月的,还能再向前夫索赔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
续一年内,符合《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除非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阿兰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且协议离婚尚未超过一年。所以,如果阿兰有证据证明其前夫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姻法》中规
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她有权向 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也规定:当事人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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