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老赖\’”系列报道之四“打工仔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事见报后,据知情人士透露,梁先生与李某及其公司的事有瓜葛。但当记者联系上梁先生想让他说一说时,他却以没有时间接受采访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由法院判决执行,该怎样就怎样为由婉拒……那么,被曝光的“打工仔法定代表人”李某在“老赖”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这是大家关心的。
免责协议违法无效不能免责
针对李某说的这种现象,记者请教了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勇。王律师说,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还款义务人是单位及投资人;如果是公司,还款人是公司本身或有过错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没有义务还债的。但如果查明有违法行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单位犯罪的,一般也要处罚法定代表人。
李某和公司股东事先签的免责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是规避法律行为,无效。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被视为是责任人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可能就有麻烦。如果查明有财产但不履行,可能还要判刑。
这是把“双刃剑”刺到谁谁就伤
王律师说,法定代表人不是那么随随便便、潇潇洒洒就能当,光拿钱不干事还不用担责的。不过企业这样做也有潜在风险,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单位,其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等,都看作是单位行为。如果有损单位利益的话,单位也要承受。这是把“双刃剑”,刺到谁谁就伤。王律师的说法得到了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江涛等资深法官的认可:“免责协议不能僭越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真正“垂帘听政”的幕后老板,相较于“傀儡法定代表人”来说,又有些什么责任?王律师说,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禁止性规定,一定要股东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股东出资到位,成立公司后,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所负的债务,还款人是公司本身或有过错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没有义务还债的。
债主相信“老赖”反为“老赖”求情
有人为“老赖”求情,让记者不要曝光“老赖”,哪怕记者劝说,其也不为所动。这算是继寻找“老赖”,“老赖”“喊冤”后的又一“小插曲”,这又是为什么? 上了“黑名单”的“老赖”蒙某和她的两家公司,共欠了人家379.5万元,算是“老赖”中欠款数额比较大的。
可当记者联系上其中一名大债
主阿敏(化名,蒙某欠了她不
少钱,据说有百万之巨),想进一步了解其中内情时,阿敏却犹豫了,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让记者能不能不写蒙某。
在电话与阿敏的沟通中,她告诉记者:蒙某早前向她承诺,通过请双方认识的朋友担保,3个月内“铁定”还她的钱……可是,如果3月以后蒙某还不还呢?万一那名担保的朋友也不见了呢?“拖”可是被“老赖”用惯了的手段。而对于这一点,阿敏似乎也拿不准:“应该不会的,如果到时候再不还,就找你们。”
欢迎参与讨论讲述和“老赖”的故事
“债主也没有办法,宁可相信‘老赖 ’说的是真的吧。”王律师说,哪怕这只是老赖的“缓兵之计”。但朋友担保的话,就应该写下白纸黑字的担保协议,不能光是用嘴巴说说的。
否则,这样的话可信度不高,值得怀疑。就怕到时保证期满,债主连担保人都找不见了,那债主可就太傻太天真了。
王律师提醒债主,如果欠债时,有房产等抵押就好多了。
不过房产抵押一定要去办理抵押登记,不然抵押无效。马先生的爱人被一名“老赖”以合伙投资为名,坑掉了一笔巨款,借款变成了合伙款。末了她才知道,对方是想用钱去拆东墙补西墙,还给民间放贷者的—— —“老赖”不敢得罪那边。
费了好一番周折,马先生的爱人才拿回这钱,真是“扳得牛角直,也要费一身力”。
借钱时是“孙子”,还钱时成了“爷爷”,更有“老赖”放出话来:钱在我荷包里,你叫它,它会自己出来?我还给你,我就是癫的了,借由你,还由我……”生活中,遭遇诚信缺失的“老赖”并不罕见,更多的人对“老赖”是恨之入骨。
这些人当中,有无可奈何的债主,有看不过眼的知情人,还有法官……请继续关注下一篇“寻找老赖”系列报道,也欢迎市民参与讨论,说说您和“ 老赖”的故事。电话:
28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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