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市民小梁拿到大学毕业证后,因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宅”在家里。后来一家公司招聘实习生,小梁受聘后,被分到公司多个部门实习。其间公司每日只管一天三餐,不发工资。尔后公司与小梁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和6个月见习期。试用期同样不发工资,见习期每日发20元补助。
好景不长,公司不久即以小梁试用期内违反纪律,未按标准化作业单完成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小梁的劳动关系。小梁不服, 认为公司在招聘方面存在猫腻,对新员工的工作要求近乎苛刻,要求公司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自己从签订合同到解除合同这2个月的工资,以及节日加班费,并付赔偿金。
可公司称,小梁和其他应聘者一样,一开始是以实习生身份来应聘的。试用期内,主管反映他不适应岗位需求,经沟通,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不存在克扣、拖欠小梁工资的行为。
小梁想了解:他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持?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三者的含义和期限、薪酬是否有规定?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实习期仅针对学生,实习期内学生没与单位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没有最低工资标准也没有期限限制。当然,也存在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有招聘意向的单位实习的情况,但与毕业后的就业仍有本质区别。
试用期是根据《劳动法》确
立,单位与劳动者为方便了解、选择而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可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见习期原是针对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设立的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为期1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延长期仍不合格,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超过试用期仍在见习期内,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和权利,发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可进行岗位调整。但单位不得以见习期替代试用期,非法延长试用期。见习期内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梁毕业后才到公司工作,不能算实习期,而应视为就业。
在双方没约定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小梁工资。由于公司违反这一标准,应补发小梁工资和加班费,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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