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覃华晚报讯吴先生请中年女士韦阿姨来家里做家政。不久前,韦阿姨在踩着椅子踏上窗口擦窗玻璃时,不慎跌倒骨折,住院2个多月,花去2万多元。吴先生表示愿意出一半医药费,说另一半则由韦阿姨自己出,因为是韦阿姨自己做工时不够小心谨慎。可韦阿姨家庭经济困难,她要求治疗费、住院伙食费、医院护工费等全部费用都由家主吴先生出,理由是:她是在为吴先生提供家政服务时受的伤。双方的意见不统一,韦阿姨问:她所需的费用到底该由谁出?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律师答复:医药费等由家政公司承担,还是由吴先生承担,或是韦阿姨自行承担,应区别三种情况来认定:一是如家政公司实行的是雇佣制,则韦阿姨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她是家政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家政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家政公司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则韦
阿姨与家政公司(用人单位) 之间形成劳动关
系,韦阿姨受家政公司指派,以家政公司名义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属于工伤,如她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家政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如家政公司实行的是中介制(家政公司
介绍韦阿姨到吴家做家政),则吴先生与韦阿姨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即韦阿姨为吴先生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
(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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