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华所在的单位搞改革,他被聘任为公司销售部经理,没有底薪,工资按销售额提成。阿华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 — 约定期限为3年。时间一晃两年,阿华的销售业绩非常好,收入颇丰。
可最近不知是何原因,领导未征求阿华意见,便下文聘任他为公司行政部主任。阿华以不胜任这项工作为由,谢绝领导的“好意”。遭到阿华婉拒后,领导以他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阿华感到纳闷:他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他没违约,更没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凭什么想换他的岗位就换?不服从就要被辞退?阿华感到很痛苦,他问,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劳动合同约定阿华的聘任岗位为销售经理,阿华也胜任这一岗位,所以未经阿华同意,单位无权单方变更阿华的岗位,也无权以阿华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执意单方解除合同,建议阿华与单位协商,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若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则请
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协商不成,阿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理出处】《劳动法》规
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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