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市民韦女士与黄先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就共同购买的住房应该归谁?两人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韦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和黄先生离婚,同时进行房产分割。法官了解情况后,经过合议庭商量,提议用拍卖的“竞价”规则,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
征得两人同意后,法庭对房产进行了鉴定,估出房屋总价为40万元,并确定以总价的一半,即20万元为起步价。庭审开始, 法官“客串”了一回拍卖师。
“我出20.5万元。”“我加5000元”……经过2个多小时的“竞价”,最终黄先生以45万元“胜
出”。法官当即写下《调解书》:
约定房屋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补偿韦女士22.万元。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虽然利用“竞价”的方式解决离婚案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使用较少,但这种方式确实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它的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说,通过这一方式分割房产,没有判决 、执行,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讼诉后的实际履行。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
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
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 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
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
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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